(本會承辦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之高雄市視覺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_
一、服務對象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巿。
(二)年滿18歲以上領有中、重度視覺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二類及ICD診斷欄位註記【01】,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之視覺障礙者。
(三)新申請者若為中途視障者且未曾接受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由本計畫社工員將視障者轉介至本市視障者社會重建中心提供服務資訊或生活重建訓練。
二、服務內容
(一)居家協助:協助視障者獲得資訊、家務處理,錄音、報讀及文件資料處理。
(二)陪同外出:陪同視障者外出就醫、福利申請、休閒活動、求職、購物等。
三、補助標準
(一)服務費: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視障者,每人每月最高全額補助24小時。
2.非低收入戶視障者,每人每月最高全額補助12小時,13~24小時補助50%,另50%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3.服務費每小時依勞基法基本時薪發給,實際補助時數由社工員評估後核定。
4.自106年4月1日起併用居家服務者或使用全日(住宿)型照顧服務者且已獲政府補助者,每人每月最高全額補助時數5小時,實際補助時數由社工員評估後核定。
(二)輔佐員交通費:
1.使用輔佐服務,每人每次須支付輔佐員交通費100元。
2.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全額補助交通費以12趟為限,超過12趟部分,由申請者自行負擔,每日以補助1趟為限。
3.服務對象為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全額補助交通費以6趟為限,超過6趟部分,由申請者自行負擔,每日以補助1趟為限。
四、應備表件
(一)身心障礙者證明正本,查驗後歸還。
(二)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
(三)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查驗後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