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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承辦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之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計畫)
一、服務對象: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自立生活意願,並符合下列三項規定者(設籍高雄市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1.經社會局ICF需求評估及本會自立生活社工評估有自立生活意願及需求者。
2.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3.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
二、服務內容:
(一)由社工及同儕支持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擬定自立生活計畫並執行。
(二)提供個人助理支持、同儕支持等服務,依身心障礙者個人意願及選擇,協助身心障礙者學習自主處理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之參與。
本會依身心障礙者需求,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與同儕支持員共同擬定自立生活計畫並實踐執行,提供自立生活能力增進與支持、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服務、促進身心障礙者在社區生活及參與社會的協助,及其他社會資源的連結。
三、服務型態:個案服務、團體活動、社區發展
四、服務項目、收費及補助標準:
(一)個人助理支持服務:
1.112年度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如下表)
【自112年起,服務使用者自付額改採定額制】
每小時250元(服務使用者經濟別依戶籍縣市政府核定為準)。
(1)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使用者自付額每小時20元,其餘由政府補助。
(3)一般戶者,使用者自付額每小時20元,其餘由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 自費額經濟別 |
政府補助金額 (非過年期間) |
政府補助金額 (過年期間- |
自費金額 |
---|---|---|---|
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 |
250元/時 | 500元/時 | 0元/時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 | 230元/時 | 480元/時 | 20元/時 |
一般戶 | 190元/時 | 440元/時 | 60元/時 |
1.課程一(2小時):同儕支持員之角色、任務及工作倫理
2.課程二(3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概念及相關法規與措施介紹
3.課程三(2小時):認識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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